三步促成“最重要的決定”

5月7日,“黑白配”范瑋琪和陳建州(暱稱黑人),這對經歷了十年愛情長跑的戀人步入婚禮殿堂。范范也發行了單身生涯裡最後一張專輯,其中那首《最重要的決定》是寫兩人的愛情故事,歌詞裡寫道:“我常在想,應該再也找不到,任何人像你對我那麼好,好到我的家人也被照料,我的朋友還為你撐腰。”十年裡,他們也如所有平凡戀人一樣,經歷過七年之癢,經歷過相看兩厭,經歷過求婚之前的猜忌。在作出“最重要的決定”前,兩人也是鬥智斗勇,認真而踏實。如果你在經歷以下三步後仍然不怨不悔,那麼,恭喜你,結婚吧。

大S和范瑋琪是閨蜜,可是兩人的初次見面卻相當的微妙。那時,黑人正準備正式追求范范,一次范范回台灣,黑人前去接機。直到范范上了他的車,才發現後排坐著大S,她探出頭來跟自己打招呼。而大S,正是黑人的前女友,此次一起來接機更是詭秘,她帶著前來審視范范的任務。

按常理,帶著前女友給現女友挑刺,是不是說明這個男生很在乎前女友呢,連這種事都讓對方為自己拿主意?而范範在這時表現出超高EQ,不僅沒有打翻醋罈子,反而贏得大S的好感。大S當時給她的評價是:很優!甚至後來,兩人成為鐵打的閨蜜。

策略1:前女友變閨蜜

范范對這件事一點都不介意,她反而覺得,如果一個男生跟前女友分手了,還能成為很好的朋友,那麼這個男生一定很優秀。事實證明,黑人不僅和大S姐妹倆關係好,還深得長輩徐媽媽的喜歡,經常叫他去家裡吃飯。事實證明,這個男人確實不錯。讓兩人確定交往,是一次遭遇颱風,范范家斷水斷電,還要通馬桶,范范跟她媽兩個女人挺無助。那一次,黑人雪中送炭,涉水進入她家裡,還買了很多物資。這份心意,真是天地可鑑。

策略2:前任教訓受用終身

大S和范范這對姐妹,對感情的處理方式完全不同。黑人和大S在一起很短暫,據說黑人吃不消大S這個“野蠻女友”,戀情才宣告終結。大S在過去的感情裡,是強勢的,她的愛有多深,控制欲就有多強。而范範呢,也許沒那麼精明,有時迷糊到了極點。她一心一意對他好,順從他的想法,遷就他的感受。

相處十年的戀人,不可能沒有吵架,沒有嫌棄過彼此,就像范范歌裡唱的“幸福沒有捷徑,只有經營”。如何保鮮自己的感情生活,范瑋琪說,她和黑人有君子協議,“事實上無論我多麼任性,黑人多麼搗蛋,我們總有3個不成文規定:1.不能失聯,一天內沒有見面,但一定要通電話;2.吵架當天一定要和好,不可以有隔夜仇;3.不能輕易說分手。”范瑋琪說,她和黑人一​​起10年,從沒鬧過分手。

策略1:培養共同經歷

NBA是黑人的大愛,每次范范陪他去,都是籃球,運動品牌,吃熱狗,單調如一,哪怕她在第一排看台都可以累得睡著,但是依然陪著他去。

2010年,黑人在NBA求婚前,兩人還經歷過生死考驗。那時美國正在遭遇特大風暴雪,在機場去球場的路上只有他們一輛車,在冰雪上打滑隨時都有翻車的危險。正是經歷這種生死一線間,黑人下定決心求婚。

策略2:忍無可忍,一忍再忍

黑人是個“多事”的人,常常一個人舉著電話,對著電視,房間裡開著電腦,范范跟他講話時,他會很嚴肅地說,等下,我在處理事情。在七年之癢時,有次兩人一起吃牛肉麵,范范看著他辣得汗流,還在剔牙,簡直覺得絕望,確定這是要和自己生活在一起的人麼?就是知道對方有不好,知道對方最糗的事情,忍無可忍,一忍再忍,這才是現實之愛。

裝修和婚禮,向來是引發爭吵的高危區。為了避免杯具上演,兩人都各有絕招。范范是聰明的糊塗人,乾脆做起甩手掌櫃,她坦言婚事全交給黑人,細節絕不過問免得吵架,“我都覺得大家開心就好了,不要要求太多,不然會把自己搞得很累,而且兩個人還很容易吵架。所以,我覺得全部交給他也不錯,到時有什麼大問題再說啦。”而黑人咧,他更是大智若愚:“我臉皮厚,還有兩招必殺技,一招是裝死看遠方、另一招裝中邪打嗝,反正引開她的注意力就對了,我永遠是感情的弱者。”兩位大“愚”人在婚禮安排上相當聰明,有了大S和汪小菲的前車之鑑後,他們將設媒體VIP室,保證一定讓媒體滿意。

策略1:支持他的傻傻夢想

曾經黑人告訴范范,自己要拿500萬存款去做一部紀錄片。范范當時很擔心,她跟身邊朋友抱怨,這無異於打水漂嘛,但是唯獨沒有當面反對黑人。在後期製作中,她還參與進去,幫他完成音樂製作。直到首映時,她看到黑人眼中那種光芒,她覺得自己支持他是正確的。

策略2:做個容易被討好的人

在浮誇的娛樂圈裡,范范是一個異類。她很有錢,自己有多處房產,完全不用靠唱歌營生。她卻又不是物質女生,黑人送她的東西都是實用型,比如吸塵器,還有LV包第二天就自己拿去用了。面對未來的婚姻生活,她做好最壞的打算,哪怕是他投資失敗,哪怕他的節目停播,她都會支持他,反正兩人吃房租也可以嘛。

婚姻需要智慧來經營,尤其是在復雜而多變的娛樂圈,而身邊的那個人是否有足夠的耐心和智慧陪著你走到最後呢——

第三步:

愛情“愚”者練智慧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唯獨╮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